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章程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JS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江苏省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航空航天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组成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我省广大会员和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江苏经济、社会建设和航空航天科技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在南京市御道街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航空航天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航空航天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和省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主办《江苏航空》,编辑出版论文集、学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采用多种方式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科技政策、法规和科技发展战略,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促进科学道德、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会员间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软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等工作,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或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二)在校学习与航空航天有关专业的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接受本团体工作,可申请成为会员。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航天有关领域工作的可保留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拥护《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航空航天相关领域科研、教育教学、生产和管理的研究院所、院校、企业等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凡要求入会者,须先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团体会员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有参与本团体活动的积极性;
(四) 在本专业领域有成就、学风正派、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成员调整不少于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九) 制定、修改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 按规定对会员进行表彰;对为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发展和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干部,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并委托行使投票权。理事会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0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