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学会概况  学会制度

会员单位联络员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4-02-17作者:编辑:审核:阅读:2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服务与管理方式,密切同会员单位的联系,根据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联络员应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办事认真、工作负责。

第三条 学会每个会员单位、专委会、分会均应设联络员,专委会、分会的联络员可由专委会、分会的联系秘书担任。


第二章   


第四条 按照学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协助本单位理事开展学会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单位会费缴纳、学会通知转发等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学会及其所属专委会、分会的活动。

第八条 按照学会入会条件和程序,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九条 向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研究成果,向学会的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第十条 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学会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享有学会赠送的期刊和有关文件资料;撰写的理论文章或提供的活动信息,优先在《江苏航空》、学会网站发表或登载;优先推荐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学会通过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联络员的联系。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联络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另行选择联络员。

第十四条 学会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的联络员予以奖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单位会员专委会联络人信息表.docx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