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厅、江苏省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和《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工作的改革发展、规范管理、增强活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全称,不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江苏”、“全省”、“苏”等字样。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且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条 分会不另订章程,可根据《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分会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
第四条 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以分会名义签署商业合同、协议等。分会不得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各分会要严格执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凡是以分会名义开展的任何存在财务收支的活动必须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具体参照学会另行制定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分会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设立基础。
1.随着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的发展,该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有一定的科研及产品、市场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内容、活动范围和交流的需要。
2.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群体。
3. 有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科技管理干部和科技骨干,能选配专职或兼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会工作人员。
4. 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包括不限于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学术资料的能力。
第六条 设立程序。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学科及行业发展情况、从业队伍规模及分布等条件自上而下统筹研究,确定分会设立。
(一)分会发起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向学会提交《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分会设立申请表》,报送《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二)经学会秘书处初审,初审通过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如初审或审议未获通过,将向发起人回复理由。审议批准后,发布分会成立公告,学会协助主任委员一起启动各项组建工作;
(三)申请资料、会议纪要归档,学会秘书处填报《江苏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向江苏省科协办理备案手续;
(四)学会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颁发聘书。
第七条 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名新(继)任人选并填写《分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第八条 设立、变更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并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三章分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与精简高效原则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八人),委员若干人,具体规模根据分会会员数(含所覆盖的单位会员)确定。个人会员1000人以内(覆盖单位会员60家以内的),委员人数(含主任、副主任)不超过45人;个人会员达到1000-1500(覆盖单位会员60-80家),委员人数不超过65人;个人会员超过1500人(覆盖单位会员超过80家以上),委员人数不超过80人。分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委员应是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或有专业影响力较大、并热心学会工作的学会会员。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8。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由学会理事会党建领导小组领导。
第十条 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分会委员兼任其它分会职务不超过三个。根据需要,分会可设名誉主任若干人。
第十一条 分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或执行秘书二至三人,在主任、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总干事、副总干事、执行秘书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委员会聘任,报学会备案。
第四章分会职责
第十二条 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制订本分会的活动计划,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研究、探索、普及航空航天理论与规律,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提供开展航空航天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航空航天工作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与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协助学会主办期刊征、审有关本专业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学术和科普书刊。
第十六条 承接学会或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课题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其产业发展提出咨询建议。促进航空航天产业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十七条 传播和普及本专业的科技知识。开展对本专业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等,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受学会委托,与其他全国性、地方学会的相应学术组织开展业务联系与交流。
第十九条 广泛联系和团结本专业的科技人员,吸纳其参加学会活动并加入学会,开展服务。发现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十条 分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并向学会及时上报活动纪要和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分会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会每届理事会对分会进行两次考核评估,考核内容为:
(一)落实党建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和科教兴国战略,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中有突出贡献;
(二)严格遵守中央有关群团工作要求及民政厅、江苏省科协有关规定,执行学会有关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三)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学术活动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职业道德,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四)能积极组织有影响的科普活动,在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教育、编辑出版、人才评价等活动中成绩显著;
(五)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组织及活动,积极争取和主办较高层次和有影响的学术活动,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享有一定声誉;
(六)传达、贯彻党的科技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密切联系本专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方面成绩显著;
(七)积极探索学会改革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并勇于实践,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多渠道筹集经费能力;
(八)积极完成学会布署的其他任务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各分会报送的活动纪要、工作总结及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分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基础上,学会对工作突出的分会予以表彰,对差距较大的分会进行限期整改或择优竞聘新的分会委员会;对整改后仍切实难于发挥作用的分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注销,并报江苏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分会扩大影响力,以学会或者分会为第一主办或主要主办的全国及以上的品牌类活动,分会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资助;省级活动不超过1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章分会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或两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分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撤销该分会,并报江苏省科协备案:
(一)出现上款情况,且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会;
(二)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会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撤销相应分会;
(三)违反《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章程》,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声誉;
(五)拒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
(六)不接受学会监督检查;
(七)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八)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擅自开设分会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的情形;
(十二)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