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学会概况  学会制度

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5作者:编辑:审核:阅读:213

(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江苏省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与普及为宗旨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学会始终坚持党的方正路线政策,团结和动员江苏省广大会员和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建设和航空、航天科技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为积极实现学会宗旨,进一步加强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增强服务会员的能力,根据《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章程》,特制定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分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

第二条 普通会员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航空航天及相关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二)入会程序:

凡个人要求入会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7.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8.依本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9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 高级会员

(一)条件:

凡在航空及相关技术领域科研、生产、教学、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学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

(二)入会程序:

凡个人要求成为高级会员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优惠获取学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6.参加学会直接经办的学术重点活动,会务费予以优惠;

7.遵守本会章程;

8.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9.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0.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11.按规定交纳会费;

12.接受本会委托,承担论证、评议、咨询工作;

13.为发展本会事业协助本会募集资金。

第四条 学生会员

凡在校学习与航空航天有关专业的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但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除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它权利、义务及入会手续与普通会员相同。

第五条 团体会员

(一)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航空航天科研、教学、生产和使用的研究院所、院校、企业与部队等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按期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程序:

由要求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6.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8.按期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在可能的情况下,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9.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普通会员、团体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七条 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

(一)理事长单位3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

(四)理事单位2000元;

(五)会员单位1000元;

(六)高级会员100元;

(七)个人会员(不含学生会员)5元。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

(二)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负责解释,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