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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5作者:编辑:审核:阅读:2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会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保证学会正常运转和完成各项工作所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且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学会固定资产统一纳入财务管理,按会计档案分类管理,由专任会计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和明细账卡、台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专任会计负责验收并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一予以分类编号。

第五条 管理员职责:

1.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帐卡及固定资产档案,并负责按程序进行固定资产下账、报废、残值回收。

2.掌握和了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3.负责配合使用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

4.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损坏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5.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秘书长批准,购入的固定资产,由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安装完毕后,经专任会计登记建账、建卡、编号后方可使用。

6.固定资产的清查。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学会由专人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确保帐、物相符。

7.固定资产的报废。对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腐蚀严重且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由使用人申请报废,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变价收入上缴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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