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空航天学会

南京市航空航天学会章程

(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市航空航天学会”,英译名为“NANJING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NSAA”。

第二条 本会是南京市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与普及为宗旨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我市广大会员和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南京的经济、社会建设和航空、航天科技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接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领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南京市御道街29号。邮政编码:2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航空航天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航空航天科学教育活动,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学会刊物、论文集、学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地方科技政策、法规、科技发展战略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证等工作,举办科技展览;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人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分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普通会员

(一)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航空航天及相关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入会程序:

凡个人要求入会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三)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义务

1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按本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休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会籍。

第十条 学生会员 凡在校学习与航空航天有关专业的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如果学生会员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但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航天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除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它权利、义务及入会手续与普通会员相同。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 

(一)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航空航天科研、教学、生产和使用的研究院所、院校、企业与部队等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按期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程序: 

由要求人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4.按期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在可能的情况下,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5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团体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藉。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然取消。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5.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6.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市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罢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理事人选应是在本专业领域有成就,学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的会员。单位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会,担任理事职务。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更换。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会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干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学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若干工作委员会,并确定其挂靠单位,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本会现设有: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撤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由学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为便于工作,专业委员会可设兼职学术秘书一人。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必要时设常务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重大问题请示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凡在航空航天科学技术、教育和学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并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科技领导干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挂靠单位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3.政府和社会资助;

4.捐赠;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南京市科协审查同意、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